新晃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新晃侗族自治县位于湖南省最西部,居湖南“人头形”版图的“鼻尖”上,东连本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南、西、北三面分别与贵州省天柱县、三穗县、镇远县、玉屏县及万山特区毗邻。全县辖7镇16乡297个村,总面积1508平方公里,居住着侗、汉、苗、回等26个民族,总人口26万,其中侗族占80.13%。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侗族自治县。新晃人文历史悠久。旧称晃州、晃县。据文物考古发现,距今5至10万年前,新晃境内就已有人类繁衍生息。秦汉时期属夜郎国治地,唐宋两朝曾置夜郎县,历时287年。夜郎文化积淀深厚,被费孝通先生誉为“楚尾黔首夜郎根”。新晃区位交通独特。历来素有“湘黔通衢”、“滇黔咽喉”之称,是湘黔边界重要的商道和物资集散地。株六复线铁路、320国道和正在修建的上瑞高速公路横穿县境,省道、县道、乡道横通纵接。县城距铜仁大兴机场80公里,距芷江机场60公里。程控电话、移动电话遍布城乡,现代通讯网络已经形成。新晃自然资源富饶。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66.6%,除盛产天麻、杜仲、吴茱萸等名贵中药材外,红豆杉、右旋龙脑樟等名贵树种呈群落分布,为“国宝”级森林资源。重晶石、钾、铅、锌等矿产资源蕴藏丰富,其中,钾长石储量9亿吨,重晶石储量2.8亿吨,为全国特大型优质矿床。水能资源丰富,是全国100个首批电气化县之一。农畜产品丰富,特色鲜明,湘西黄牛等优良畜产品产量较大,享誉周边省市。